穗建質[2010]1062號
各有關單位:
近年來,我市市政道路橋梁工程建設得到了快速發展,但部分市政路、橋工程在建設過程中,一些施工單位只注重成本和施工進度,而忽視工程外觀質量控制,致使部分市政工程的現澆混凝土墩柱、帽梁及防護欄等部位出現跑模變形、蜂窩麻面、露筋等質量問題,影響了市容市貌。為加強對市政道路橋梁工程混凝土結構外觀質量的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設計單位在有關設計文件中應明確對市政道路橋梁工程現澆混凝土結構采用清水混凝土的有關要求,提出混凝土防裂等技術要求,在不影響結構安全的情況下對分部(分項)工程適當考慮采用預制裝配式結構。
二、各混凝土生產企業要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管理,確保所供應的混凝土性能滿足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并按要求向施工單位提供相應的質量證明資料。
三、施工單位在進行清水混凝土結構施工前,要嚴格按相應的施工驗收規范及有關工法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及質量技術保證措施,要著重控制好模板的選用、模板支撐系統的安裝、脫模劑的選用、混凝土的澆筑振搗及養護等環節;同時要加強對工人的操作培訓和質量技術交底,切實加強對模板及混凝土工藝施工的現場管理,避免產生不允許出現的外觀質量缺陷。
四、各監理單位要增強工作責任感,對清水混凝土施工過程不符合施工技術方案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并加強對工程外觀質量和尺寸偏差的檢查和記錄,對外觀質量不符合驗收規范的分部(分項)或單位工程不予驗收簽認。
五、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對市政工程的混凝土生產企業和施工單位的質量行為以及工程外觀質量的監督,注意檢查施工單位有關清水混凝土結構施工方案的貫徹落實情況和防護欄、墻體、墩柱、帽梁等部位的外觀質量,對觀感質量達不到驗收規范要求的工程應責令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驗收。
六、對于違反本通知要求造成市政道路橋梁工程外觀質量缺陷不良影響的責任單位,我委將視情節輕重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七、本通知是對《關于加強對市政道路橋梁工程混凝土結構外觀質量監督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3]275號)進行修改重新發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穗建筑[2003]275號文同時停止執行。本通知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屆滿后,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進行評估修訂。
特此通知。
廣州市城鄉建委辦公室
發布時間:201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