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混凝土試件標準養護管理的通知
穗建質[2011]941號
各區(縣級市)建設局、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質量管理,嚴格執行施工現場混凝土試件標準養護技術規定,保障進入施工現場的預拌混凝土質量,現就加強混凝土試件標準養護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現場有混凝土結構施工部位的,必須在施工現場建立混凝土試件標準養護室或放置標準養護箱。
(一)標準養護室的設置標準如下:
1.根據工程規模配置標準養護室的大小,面積最小不少于6平方米;標準養護室的房屋要求具備保溫隔熱功能。
2.標準養護室應配置空調、電熱棒、溫控儀等恒溫裝置及溫度計、濕度計。室內溫度應控制在20±
(二)標準養護箱應為定型產品,具備產品合格證。
二、施工企業應建立工地標準養護室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建立混凝土試件管理臺賬,臺帳應記錄混凝土試件編號、所代表混凝土等級和批次、澆筑時間和部位、試件制作時間、送檢時間、見證人員、監理單位抽查記錄和預拌混凝土企業跟蹤記錄等內容。混凝土標準養護試件取樣、制作、標識和養護嚴格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
三、施工企業應加強對混凝土試件標準養護作業人員的技能培訓,確保操作人員熟悉相關操作技術規程。
四、監理單位要加強對混凝土標準養護試件的取樣、制樣、養護、送檢的全過程監管,確保試件的真實性和代表性。
五、向工地供應混凝土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見證、參與混凝土標準養護試件的取樣和制作工作,跟蹤試件養護過程,配合工地抓好混凝土標準養護試件管理。混凝土見證取樣送檢的標準養護試件的試壓強度是評判預拌混凝土質量的重要依據。
六、施工現場不得留有無標識或標識不規范的混凝土試件,禁止預拌混凝土企業代替施工單位制作混凝土試件。
七、施工現場設立標準養護室將作為工程質量評優的必備條件,未按規定設置標準養護室的工程,不得推薦該工程質量評優。
八、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施工現場混凝土試件標準養護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交底時應向工程各方明確混凝土標準養護試件管理的有關要求,發現未按規定設立標準養護室或標準養護箱的工程,應責令整改。并按照企業綜合誠信評價標準對施工和監理企業進行扣分,或記錄不良行為。發現存在弄虛作假等嚴重違規行為的,應按照處罰權限追究責任單位的違規責任。
九、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在建項目仍處于混凝土結構施工階段的,各企業對照本通知要求進行整改,整改期為一個月。
十、本辦法自
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
發布時間:2015-07-09